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293号原告:管昌国。
委托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佳亮塑料厂,经营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七里王村,注册号:331003650032133。
经营者:饶仓兵。
委托代理人:蔡正保,浙江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林米良,浙江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台州市黄岩天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注册号:331003000117445。
法定代表人:陆一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注册号:330184000161683。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管昌国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佳亮塑料厂、台州市黄岩天绿贸易有限公司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台州市黄岩佳亮塑料厂的经营者饶仓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并申请本院中止审理。
2015年7月12日,本案中止审理。
2015年11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758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原告据以起诉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如今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权利人可以在该判决生效后重新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管昌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