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390号原告:西南大学,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国,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方云,系该校职工。
被告:北京华商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负责人:李伟,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华商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南大学诉被告北京华商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华商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南大学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南大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南大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南大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