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431号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卡斯提拉恩街8号。
代表人:Mr.FredericBlanc。
委托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慧东,男,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系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9号金象服装批发中心一楼W028A号铺个体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慧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