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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与海宁美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知终字第203号
案件名称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与海宁美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海宁美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明勇,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仲国,系该厂销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美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游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永强,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鸣章、周梦莎,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鸣章、周梦莎,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2015)浙杭知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于2015年12月2日以“本案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上诉人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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