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
被告:珠海玛洛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谢铭养。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玛洛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21元,由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