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三(知)初字第3号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洪涛。
委托代理人王昭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海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勇琴。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湛。
委托代理人杨存吉,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娅玮。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委托代理人杨存吉,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健。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诉被告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天熙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其主要异议理由为:一、关于“级别管辖”。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专利民事一审案件应全部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一审诉讼,则完全打乱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则。
二、关于“地域管辖”。
原告与被告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虽本案被告之一天熙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但鉴于原告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多个诉讼,且诉争专利均为搜狗输入法产品,为有利于人民法院全面核查事实,公平判定责任,平衡考量赔偿数额,避免造成对同类案件两地法院分别审理可能带来的裁判尺度的差异,本案应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并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理由是:一、关于“级别管辖”。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与基层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分工,但并没有涉及高级人民法院与知识产权法院之间的案件管辖分工。
依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亿元,被告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据此,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定。
二、关于“地域管辖”。
本案系专利侵权纠纷,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被告之一天熙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告虽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多个诉讼,但各诉讼系争专利均与本案所涉专利不相同,并不需要集中审理,故本案亦不需要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综上,被告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茆荣华审判员 马剑峰审判员 丁文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佳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