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应退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