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知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张昌礼,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袁欣、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健明粮食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曹安路1501号(真新粮食交易市场内)。
经营者顾健明。
委托代理人周建武,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永盛粮食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海通镇人民西路168号。
投资人陆涛。
被告上海真新粮食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曹安路1501号。
法定代表人陈杏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志龙,该公司职工。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诉被告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健明粮食经营部、射阳县永盛粮食加工厂、上海真新粮食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被告射阳县永盛粮食加工厂已于本案立案前被注销,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曹安路1501号,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