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广州柏宝光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通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兴彬,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引霞,女,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高小玲,女,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系广州市荔湾区益新茶具店经营者。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国扬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肖飞,该厂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科,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飞,男,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代理人:张科,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柏宝光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小玲、中山市东凤镇国扬电器厂、肖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柏宝光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广州柏宝光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