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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湛江市霞山区国贸缤纷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湛中法民四初字第5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湛江市霞山区国贸缤纷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区国贸缤纷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中法民四初字第53号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潘东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跃玲,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国贸缤纷食品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经营者:马海平,男,汉族,1975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国贸缤纷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成 观审判员 沈 乃 超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荣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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