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知民初字第0279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新华服装厂大华衬衫厂宿舍大华天坛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莎,女,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江市桃源联想网吧,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人民路***号(齐心街)。
投资人邱仁辉。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桃源联想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