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6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少慧(系广州市越秀区淇漫服装店个体经营者),女,汉族,1970年1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少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2014年1月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