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初字第00239号原告陈剑,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东辉,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赛茵,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
被告秦睿美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6号2层2758室。
法定代表人邱业洋,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秦睿美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剑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剑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陈剑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