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淄民三初字第13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方伟,男,系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