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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振武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漳刑执字第182号
案件名称沈振武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振武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漳刑执字第182号罪犯沈振武,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诏安县人,捕前系务工。

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诏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振武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7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交102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22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

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月报送本院审核。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振武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月评表、考核汇总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沈振武在劳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振武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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