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知初字第7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文耀。
委托代理人:吴天野。
被告:赵增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增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