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知初字第3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佳捷,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斌龙,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荣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荣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