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红枚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11民初135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红枚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红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1民初135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0777Y。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甘红枚,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红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变更为5万元,并于2021年6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故本院依法退还多收取的诉讼费用2,25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