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二法知民初字第40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俊科,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俊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