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石民五初字第00198号原告王奇。
委托代理人蒋辉、李庆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新世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茹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兴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奇与被告河北新世隆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奇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称本案不再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