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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沙法民初字第09691号
案件名称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09691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朝麟,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丽,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代表人杨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文财,男,重庆市沙坪坝区网络文化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林荣华,男,重庆市沙坪坝区网络文化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

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交纳13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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