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0343号罪犯苏新华,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
罪犯苏新华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于2013年12月16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苏新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受到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新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表扬奖励。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及同监室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苏新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新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
即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