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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SwarovskiAktiengesellschaft)与谢亮根,广州市财恒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4号
案件名称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SwarovskiAktiengesellschaft)与谢亮根,广州市财恒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谢亮根,广州市财恒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SwarovskiAktiengesellschaft)。

住所地:列支敦士登特里森FL-9495道斯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J.彼得曼、T.维特哈勒。

委托代理人:苏和泰、沈献磊,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亮根,男,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化县安远乡安远村文新街**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财恒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财智大厦第*幢****房。

法定代表人:谢亮根。

上诉人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下称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谢亮根、广州市财恒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12月13日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撤回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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