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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得献与罗维朋侵害使用新型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86号
案件名称潘得献与罗维朋侵害使用新型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潘得献,罗维朋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86号原告:潘得献,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大街1巷5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018。

委托代理人:戴文,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宪宾,佛山市南海智维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罗维朋,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后街**巷**号,系佛山市禅城区**五金厂业主。

公民身份号码4406**********037。

委托代理人:沈源,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得献诉被告罗维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8)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得献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维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得献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得献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证据保全费3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75元,由原告潘得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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