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三初字第953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润丰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秀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润丰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