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高民三终字第00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玉忠,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淑清(杜玉忠之妻),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石油装备(天津)中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大港油田北穿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延陆,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博,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王昕,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玉忠因与被上诉人渤海石油装备(天津)中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三知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玉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玉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玉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上诉人杜玉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