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218号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7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先明,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先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