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知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松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央利。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军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纪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谢松波与被上诉人高央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谢松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松波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谢松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