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四初字第101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一桥大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