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4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法定代表人:卢业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家运多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新圩村新圩大道。
投资人:戴辉。
在本院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三乡镇家运多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