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衍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捷、吴凡,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祥山,男,汉族,1951年9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天凯,福建展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赖培坤,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祥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本院通知,上诉人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要求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