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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善旺诉济南锐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71号
案件名称吴善旺诉济南锐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善旺,济南锐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71号原告吴善旺。

委托代理人姜建文,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玉巧。

被告济南锐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瑞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俊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善旺诉被告济南锐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善旺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善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善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25元,减半计收人民币3,162.50元,由原告吴善旺负担。

审 判 长 唐 震代理审判员 胡 瑜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维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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