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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与被告南京满润铝塑板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宁知民初字第470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与被告南京满润铝塑板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南京满润铝塑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知民初字第470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505号16幢。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龙,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朱荣平,男,汉族,1967年7月1日生。

被告南京满润铝塑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世华,该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刘学俊,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诉被告南京满润铝塑板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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