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03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马嘉樑。
被告: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徽州大道购物广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马嘉樑。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徽州大道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