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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韩雪贝儿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00291号
案件名称北京韩雪贝儿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韩雪贝儿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0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韩雪贝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张家坟东里8号院1幢2103室。

法定代表人杜赖发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燕娜,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常杰,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新源道20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峥,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区法律审计部法务主管。

上诉人北京韩雪贝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雪贝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狮生物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年丰民初字第4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天狮生物公司原审诉称: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于1996年在天津创立,并已经成为一家横跨生物技术、健康管理、酒店旅游、教育培训、电子商务、金融投资、房地产等诸多领域,融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于一身的跨国企业集团。

天狮生物公司系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成立于1997年。

”天狮”(TIENS)为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及天狮生物公司所属合法商号。

天狮生物公司作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直销方式经营天狮品牌产品的唯一主体,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控股公司不直接参与天狮品牌产品在中国区域内的实际经营。

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30类第1619008号””注册商标、35类第3254627号”天狮”注册商标、第3254653号””注册商标、第4589662号”天狮”注册商标、第597076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中1619008号商标于2011年5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排他授权许可天狮生物公司使用其持有商标的第1619008、3254627、3254653、4589662、5970762号注册商标。

2012年4月,天狮生物公司接到顾客投诉,韩雪贝儿公司在其于浙江淘宝网络公司所经营天猫商城中所注册的”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hxbesp.tmall.com)产品销售网页中未经授权使用”天狮集团淘宝唯一授权专卖店”字样及””、”TIENS”、”天狮”注册商标(1619008、3254627、3254653、4589662、5970762号注册商标),将上述”天狮集团淘宝唯一授权专卖店”名称结合天狮生物公司注册商标在其网站合并突出使用,以”天狮集团淘宝唯一授权专卖店”名义对外进行公示宣传,擅自使用天狮商号并以”天狮集团淘宝唯一授权专卖店”名义销售天狮产品获利。

在上述侵权同时,韩雪贝儿公司另在其经营网站”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天狮生物公司天狮产品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上涂改添加韩雪贝儿公司公章。

依据天狮生物公司所提交证据(2012)津武清证字第454号公证书中载明韩雪贝儿公司网页数据内容计算,截至2012年11月12日,韩雪贝儿公司网站销售天狮产品金额总计为1693971元。

天狮生物公司作为中国境内天狮品牌商号及商标的使用权人,从未授权任何天狮经销商以非直销方式销售天狮产品,韩雪贝儿公司并非天狮授权经销商,因此并未取得天狮品牌商标及商号的合法使用授权。

同时,天狮产品检测报告权利所有人为天狮生物公司,用途为向质量监督等行政机关报检之用,天狮生物公司并未向韩雪贝儿公司提供过上述检测报告,而任何其他公司、企业及个人使用上述产品检测报告也应取得天狮生物公司合法授权许可。

韩雪贝儿公司作为专门经营食品及保健食品的市场经营主体,与天狮生物公司存在着同业竞争关系。

鉴于天狮生物公司产品及商标在直销保健品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韩雪贝儿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天狮生物公司天狮商号和注册商标以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天狮产品检测报告并在其上加注其公章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侵权及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也足以使他人对韩雪贝儿公司市场主体身份产生混淆,其根本目的显然是使公众产生错误认识,误认为韩雪贝儿公司经营销售天狮产品的行为已取得天狮生物公司合法授权,进而使公众混淆韩雪贝儿公司与天狮生物公司及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借助天狮品牌良好知名度及享有品牌商誉为其扩展市场,无偿占有天狮生物公司商业信誉,并最终借由品牌影响力销售产品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韩雪贝儿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商业道德,将天狮生物公司良好商誉及品牌价值无偿据为己用,对天狮生物公司合法的商号权及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并构成对天狮生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韩雪贝儿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韩雪贝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3、韩雪贝儿公司赔偿检测费用损失44840元;

4、韩雪贝儿公司赔偿合理费用3000元;

5、韩雪贝儿公司在《北京晨报》及”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网站(hxbesp.tmall.com)就侵权行为刊载声明,以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天狮生物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

6、本案诉讼费用由韩雪贝儿公司承担。

上诉人韩雪贝儿公司原审辩称:不同意天狮生物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韩雪贝儿公司从未使用过天狮生物公司的商号,并无天狮公司诉称所谓侵犯其商号权的行为。

韩雪贝儿公司在产品销售网页中未经授权使用”天狮集团淘宝唯一授权专卖店”字样,不构成对天狮生物公司商号的使用。

2、韩雪贝儿公司的行为是正当的销售行为,并非商标侵权行为。

韩雪贝儿公司合法销售天狮品牌产品,故在网页中使用天狮相关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权侵权。

3、韩雪贝儿公司在销售天狮集团相关产品过程中,使用天狮公司产品检测报告及”天狮集团淘宝唯一授权专卖店”字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韩雪贝儿公司在网站中使用天狮生物公司产品检测报告的过程中,并未对检测报告进行修改、伪造。

在其上加盖韩雪贝儿公司公章也是为了符合淘宝网的要求。

韩雪贝儿公司虽在网站上使用”天狮集团淘宝唯一授权专卖店”,但该宣传方式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虚假宣传,且即便构成虚假宣传,侵犯的也是消费者的权益,并非同业竞争者的权益。

4、天狮生物公司应就韩雪贝儿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及因果关系和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韩雪贝儿公司自2012年4月起开始经营网店,7月正式销售天狮产品,并同时销售其他营养产品和保健产品。

至今所销售的全部产品金额仅为20余万元。

天狮生物公司所主张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31日,原名称为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0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变更为天狮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保健用品批发零售等。

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27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保健食品等,股东(发起人)为天津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天狮生物公司。

天狮生物公司成立于1997年2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等,该公司于2011年3月11日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

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5日,经营范围包括保健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等。

2002年10月16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集团登记证,其上显示:企业集团名称(简称)为天津天狮集团,母公司名称为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

天狮生物公司认可为天津天狮集团的子公司。

韩雪贝儿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3日,经营范围包括销售保健食品等。

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声明内容为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郑重声明将我俩单位享有的全部商标的专用权排他授权天狮生物公司行使,包括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商标专用权等,以追究侵犯商标专用权之侵权行为,我俩单位不起诉。

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向天狮生物公司出具商号、品牌许可授权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授权人为天狮集团有限公司,被授权人为天狮生物公司,许可商号:天狮、TIENS,授权事项:授权人许可被授权人使用天狮商号(包括中文商号”天狮”及英文商号”TIENS”),以直销方式生产经营天狮品牌产品,同时许可被授权人可就相关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包括诉讼、工商行政投诉等救济途径)等内容。

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天狮生物公司发表声明,声明内容为天狮生物公司为天狮企业集团(天狮集团)成员企业及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依照天狮企业集团(天狮集团)整体经营战略安排,由天狮生物公司全面负责区域内(含中国区域)天狮产品的生产销售经营业务(含直销、零售、互联网电子商务等各类销售经营业务)、依法共同使用天狮商号、排他许可使用天狮商标。

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天狮企业集团(天狮集团)母公司,不承担天狮品牌产品的具体经营业务,并授权天狮生物公司对侵犯天狮企业集团(天狮集团)之各类侵权行为可依法独立进行维权(含诉讼、工商行政等救济途径)。

第1619008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8月14日至2011年8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

2004年8月28日,经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

2011年6月30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8月14日至2021年8月13日。

2012年1月12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

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包括:合理使用被授权商标,未经授权人书面明确许可不得用于任何不利于授权人用途;

本授权为排他授权;

授权许可天狮生物公司独立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各分局举报、投诉以及司法机关起诉主张商标专用权等,以追究侵犯商标专用权之侵权行为。

商标证书号为第1619008号,有效期自2002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

第5970762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包括广告;

商业管理咨询;

推销(替他人)等。

2012年1月12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天狮集团有限公司。

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包括:合理使用被授权商标,未经授权人书面明确许可不得用于任何不利于授权人用途;

本授权为排他授权;

授权许可天狮生物公司独立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各分局举报、投诉以及司法机关起诉主张商标专用权等,以追究侵犯商标专用权之侵权行为。

商标证书号为第5970762号,有效期自2002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

第3254653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3月28日至2014年3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包括广告;

广告代理;

商业管理辅助;

推销(替他人)等。

2012年1月12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天狮集团有限公司。

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包括:合理使用被授权商标,未经授权人书面明确许可不得用于任何不利于授权人用途;

本授权为排他授权;

授权许可天狮生物公司独立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各分局举报、投诉以及司法机关起诉主张商标专用权等,以追究侵犯商标专用权之侵权行为。

商标证书号为第3254653号,有效期自2002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

第3254627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包括广告;

广告代理;

商业管理辅助等。

2012年1月12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天狮集团有限公司。

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包括:合理使用被授权商标,未经授权人书面明确许可不得用于任何不利于授权人用途;

本授权为排他授权;

授权许可天狮生物公司独立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各分局举报、投诉以及司法机关起诉主张商标专用权等,以追究侵犯商标专用权之侵权行为。

商标证书号为第3254627号,有效期自2002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

第4589662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包括广告;

广告代理;

商业管理辅助等。

2012年1月12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天狮集团有限公司。

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包括:合理使用被授权商标,未经授权人书面明确许可不得用于任何不利于授权人用途;

本授权为排他授权;

授权许可天狮生物公司独立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各分局举报、投诉以及司法机关起诉主张商标专用权等,以追究侵犯商标专用权之侵权行为。

商标证书号为第4589662号,有效期自2002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

第6297676号”TIENS”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共有商标所有人为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可可;

非医用营养液;

非医用营养膏;

非医用营养粉;

非医用营养胶囊等。

2012年1月12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

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包括:合理使用被授权商标,未经授权人书面明确许可不得用于任何不利于授权人用途;

本授权为排他授权;

授权许可天狮生物公司独立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各分局举报、投诉以及司法机关起诉主张商标专用权等,以追究侵犯商标专用权之侵权行为。

商标证书号为第6297676号,有效期自2002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第4589589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共有商标所有人为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非医用营养液;

非医用营养膏;

非医用营养粉;

非医用营养胶囊等。

2012年1月12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

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包括:合理使用被授权商标,未经授权人书面明确许可不得用于任何不利于授权人用途;

本授权为排他授权;

授权许可天狮生物公司独立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各分局举报、投诉以及司法机关起诉主张商标专用权等,以追究侵犯商标专用权之侵权行为。

商标证书号为第4589589号,有效期自2002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第5970767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咖啡;

茶饮料等。

2012年1月12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天狮集团有限公司。

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包括:合理使用被授权商标,未经授权人书面明确许可不得用于任何不利于授权人用途;

本授权为排他授权;

授权许可天狮生物公司独立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各分局举报、投诉以及司法机关起诉主张商标专用权等,以追究侵犯商标专用权之侵权行为。

商标证书号为第5970767号,有效期自2002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2010年12月30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非医用营业液”商品上的”TIENS”商标为天津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07年9月10日至2013年9月9日)。

2010年12月30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咖啡;

茶饮料;

天然增甜剂;

谷制食品糊”商品上的””商标为天津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0年12月30日至2013年12月29日)。

2011年5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非医用营业液;

非医用营业粉;

非医用营养胶囊商品上的”TiENS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另查,韩雪贝儿公司认可其在天猫商城经营的网店名称为”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首页网址为hxbesp.tmall.com,韩雪贝儿公司在该网站销售天狮品牌产品及其他品牌产品,网站网页中显示有其他品牌的商标标识。

2012年5月23日,天狮生物公司的代理人在天津市武清公证处利用该处电脑,登陆了首页网址为hxbesp.tmall.com的网站。

涉案网站栏目栏下方显示有””、”TIENS”标识及”天狮保健品直销大品牌”,左侧”健康品牌”栏目中显示有””、”天狮”、”TIENS”标识,”品牌分类”栏目中显示有””、”TIENS”标识。

在涉案网站”天狮儿童型营养高钙冲剂(罐)”网页中,一张宣传图片右侧上方显示有”天狮集团”、””、”TIENS”、”100%天狮正品保证”、”购买时建议留下您的身份证和工行账户我们免费帮您在天狮进行注册,以后您的每一次购买都可以有一定的资金返还”,一张宣传图片右侧上方显示有””、”TIENS”标识,显示有儿童型营养高钙冲剂检测报告,报告上加盖有韩雪贝儿公司印章,”实体店”处显示有”天狮产品授权经销店”照片。

天津市武清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

2012年8月28日,天狮生物公司的代理人在天津市武清公证处利用该处电脑,登陆了首页网址为hxbesp.tmall.com的网站。

涉案网站栏目栏下方显示有””、”TIENS”标识及”天狮保健品直销大品牌”,左侧”健康品牌”中显示有””、”天狮”、”TIENS”标识。

在涉案网站相关网页中,显示有”益康胶囊、富硒胶囊、梦珍冲剂、高钙奶粉、卵磷脂高钙胶囊、维康软胶囊、五谷王胶囊、多口味钙咀嚼片、多种VB片、靓颜胶囊、紫芝康元胶囊、钙咀嚼片、螺旋藻胶囊、葛杞胶囊、沙棘油软胶囊、舒糖高钙冲剂、血之铁胶囊、虫草菌丝体胶囊、锌补晶胶囊、儿童型营养高钙冲剂、甲壳质胶囊、橘清片、达特口服液”的检测报告,上述报告上均加盖有韩雪贝儿公司印章。

天津市武清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

2012年11月12日,天狮生物公司的代理人在天津市武清公证处利用该处电脑,登陆了首页网址为hxbesp.tmall.com的网站。

涉案网站首页栏目栏下方显示有”天狮”、”TIENS”标识,右侧”品牌分类”中显示有”天狮”标识。

涉案网站网页中,宣传图片右侧上方显示有”天狮集团”、””、”TIENS”、”淘宝唯一授权专卖店”、”购买时建议留下您的身份证和工行账户我们免费帮您在天狮进行注册,以后您的每一次购买都可以有一定的资金返还”。

涉案网站网页中,显示有出售天狮品牌相关产品的单价及已销售件数。

天津市武清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

天狮生物公司通过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中所记载产品单价及销售数量进行计算,认为涉案网站销售天狮品牌产品总额1693971元。

2013年3月25日,韩雪贝儿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江西省赣州市阳明公证处的计算机地址栏内输入”ts.yhf.cn”进入标题为”天狮配送站”的网站,后点击相应图标,显示出除”钙咀嚼片”之外的涉案相关检测报告。

江西省赣州市阳明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

韩雪贝儿公司称该网址系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搜索到的。

同日,韩雪贝儿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江西省赣州市阳明公证处的计算机地址栏内输入www.taobao.com,点击回车键,进入”淘宝网页面”,在登录框中输入登录名”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及密码,点击”登录”,在出现页面点击”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点击”卖家中心”,后点击”品牌管理”,其后点击”申请新品牌”,页面显示”品牌信息”,”所有资质必须清晰可辩并加盖贵司红章/彩章”,”商标申请号”、”品牌名称”等内容,点击”代理品牌”,页面显示”近一年内所有单品(如该品牌在天猫已有旗舰店至少提供一份)检测报告复印件(该检测报告要求是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等内容。

江西省赣州市阳明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

案件审理过程中,天狮生物公司出具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20份,包括益康胶囊、富硒胶囊、梦珍冲剂、高钙奶粉、卵磷脂高钙胶囊、维康软胶囊、五谷王胶囊、多口味钙咀嚼片、多种VB片、靓颜胶囊、紫芝康元胶囊、钙咀嚼片、螺旋藻胶囊、葛杞胶囊、沙棘油软胶囊、舒糖高钙冲剂、血之铁胶囊、虫草菌丝体胶囊、锌补晶胶囊、儿童型营养高钙冲剂,其内容与韩雪贝儿公司”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网页中所示检测报告内容一致。

天狮生物公司称其为上述检测报告支付检测费用44840元。

天狮生物公司出具2011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证书、2012中国营养产业三十强证书(复印件)、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证书、2010中国民营企业500家证书(打印件)、2010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100家证书、天狮品牌手册、天狮车身广告合同、审计报告(复印件),欲证明天狮生物公司及涉案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该公司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

韩雪贝儿公司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其上显示购货单位名称为韩雪贝儿公司,货物名称为天狮营养高钙冲剂,数量为10,金额为940.17元,税额159.84元。

天狮营养高钙冲剂在天狮生物公司所提交的(2012)津武清证经字第400号公证书中所显示的单价为69.9元。

韩雪贝儿公司出具代发货款记录、(2013)赣阳证民字第382号公证书,欲证明涉案网站销售产品的进货来源。

韩雪贝儿公司认可其并非天狮生物公司淘宝唯一授权专卖店,亦不能免费帮助网站消费者在天狮生物公司进行注册,其在涉案网站中使用的”实体店”照片非韩雪贝儿公司实体店照片。

再查,天狮生物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天狮生物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使用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声明、商号、品牌许可授权协议、直销许可证、企业集团登记证、档案查询证明、(2012)津武清证经字第241号、第400号、第454号公证书、检测报告、公证费发票,2011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证书、2012中国营养产业三十强证书(复印件)、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证书、2010中国民营企业500家证书(打印件)、2010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100家证书、天狮品牌手册、天狮车身广告合同、审计报告(复印件),韩雪贝儿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代发货记录、(2013)赣阳证民字第382号、第383号、第384号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天狮生物公司经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及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授权,享有第1619008、3254627、3254653、4589662、5970762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天狮生物公司有权独立向司法机关起诉主张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

他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不得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本案中,韩雪贝儿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在天猫商城其经营的”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网站中栏目栏下方、”健康品牌”和”品牌分类”栏目中、宣传图片中使用”天狮”、””、”TIENS”标识,且其网站同时亦销售非天狮品牌的产品,并标有其他品牌的商标标识。

因此,韩雪贝儿公司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在韩雪贝儿公司的网站中除了标识其所出售产品的作用之外,亦具有了提高韩雪贝儿公司所经营的天猫商城”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公众认知程度及品牌推广的广告宣传作用。

故韩雪贝儿公司上述使用”天狮”、””、”TIENS”标识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一种广告行为,属于第3254627、3254653、4589662、5970762号所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

韩雪贝儿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中使用”天狮”、””、”TIENS”标识的行为,侵犯了上述商标的商标权。

第1619008号””注册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第30类非医用营业液;

非医用营业粉;

非医用营养胶囊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该商标与第3254653号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相关公众易对上述两个商标形成相同的整体认知。

因此,韩雪贝儿公司在其网站中使用”TIENS”标识的行为,亦侵犯了第1619008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

天狮生物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等。

韩雪贝儿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保健食品等。

天狮生物公司和韩雪贝儿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均包括保健食品的出售,故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

在经营活动中,双方均应依法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的”卖家中心”在申请新品牌时虽要求”所有资质必须清晰可辩并加盖贵司红章/彩章”,该要求系网站管理者针对卖家申请新品牌所设置,并非针对卖家与相关消费者所设置。

韩雪贝儿公司在其网站中显示的天狮生物公司的产品检测报告上加盖其公司印章,且未加以任何说明,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韩雪贝儿公司系天狮生物公司相关产品的检测公司或与天狮生物公司具有某种联系,从而使韩雪贝儿公司凭借天狮生物公司的知名度提高自身知名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韩雪贝儿公司在其网站中宣称其为”淘宝唯一授权专卖店”、”购买时建议留下您的身份证和工行账户我们免费帮您在天狮进行注册,以后您的每一次购买都可以有一定的资金返还”,但韩雪贝儿公司并未得到天狮生物公司的相关授权,并非天狮生物公司淘宝唯一授权专卖店。

此外,韩雪贝儿公司亦不能免费帮助消费者在天狮生物公司进行注册。

韩雪贝儿公司在其网站中”实体店”处所使用”天狮产品授权经销店”照片并非韩雪贝儿公司实体店照片。

因此,韩雪贝儿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此外,韩雪贝儿公司将”淘宝唯一授权专卖店”宣传语与”天狮集团”字样在同一宣传图片中使用,”天狮”作为天狮生物公司企业名称中的主要识别部分,具有较高的识别度和显著性,且天狮生物公司亦为天津天狮集团的子公司,韩雪贝儿公司的上述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韩雪贝儿公司与天狮生物公司或天狮集团存在关联关系,韩雪贝儿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韩雪贝儿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侵犯了天狮生物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在具体的赔偿数额方面,天狮生物公司依据韩雪贝儿公司网站产品销售单价及数量所计算出的韩雪贝儿公司天狮品牌产品销售总额,因该金额可能与韩雪贝儿公司天猫商城”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实际的销售金额存在出入,且不排除韩雪贝儿公司存在销售数量不实的可能,因此,上述金额仅能作为判断其销售额的参考依据。

鉴于天狮生物公司的索赔数额过高,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根据韩雪贝儿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

关于合理支出的具体数额,原审法院亦根据确定经济损失的方式予以酌定。

由于商标专用权属于财产权利,并非人身权利,且公开赔礼道歉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在本判决书将向社会公开,足以消除不良影响的情况下,故对天狮生物公司关于判令韩雪贝儿公司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韩雪贝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

二、北京韩雪贝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十万元;

三、驳回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韩雪贝儿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天狮生物公司的全部原审诉讼请求。

其主要上诉理由是:第一,韩雪贝儿公司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系叙述性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将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韩雪贝儿公司并未侵害天狮生物公司的商标权;

第二,韩雪贝儿公司在天狮生物公司的产品检测报告上加盖公章是为了取得在天猫商城销售保健品等的相关资质,未改变产品检测报告的外观、内容,不会引人误解,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三,韩雪贝儿公司使用”淘宝唯一授权专卖店”字样以及在”实体店”处使用”天狮产品授权经销店”照片,不会引人误解为与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四,天狮生物公司关于经济损失的举证失实,不应获得高额赔偿,韩雪贝儿公司亦不应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天狮生物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韩雪贝儿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合法享有第1619008号””注册商标、第3254627号””注册商标、第3254653号””注册商标、第4589662号””注册商标、第5970762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被上诉人天狮生物公司经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授权取得上述涉案商标专用权,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处于有效期内,天狮生物公司有权就被诉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上诉人韩雪贝儿公司在天猫商城经营的网店名称为”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的网站中的栏目栏下方、”健康品牌”和”品牌分类”栏目中、天狮品牌产品的宣传图片中使用”天狮”、””、”TIENS”标识,用于向消费者推介其网站有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天狮品牌产品出售,实际起到推广天狮品牌产品的作用,应为广告服务。

被诉侵权标识使用的服务类别与3254627、3254653、5970762号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均构成相同。

同时,鉴于韩雪贝儿公司使用”TIENS”标识推销宣传的是天狮品牌产品,易使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推销广告行为与天狮品牌产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因此,使用”TIENS”标识推销天狮品牌产品的广告行为与第1619008号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

综上,韩雪贝儿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或类似服务类别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天狮生物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上诉人韩雪贝儿公司关于其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系叙述性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不构成对天狮生物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害的上诉主张。

本院认为,叙述性使用系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进行直接描述,韩雪贝儿公司使用的”天狮”、””、”TIENS”标识并非系对其许诺销售、销售的天狮品牌产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的描述,”天狮”、””、”TIENS”标识亦非公有领域的标识,韩雪贝儿公司对上述标识的使用不构成叙述性使用。

同时,韩雪贝儿公司使用”天狮”、””、”TIENS”标识亦不构成其他合理使用,因为韩雪贝儿公司使用上述标识已经超出指示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用途,使消费者误认为韩雪贝儿公司获得了销售天狮品牌产品的合法授权或者与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子公司包括天狮生物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因此,本院对韩雪贝儿公司的上述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天狮生物公司和上诉人韩雪贝儿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含销售保健食品,可以认定双方存在着竞争关系。

在经营活动中,双方均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韩雪贝儿公司在天猫商城经营的网店名称为”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的网站中使用天狮生物公司的产品检测报告并加盖其公司印章,但未附加说明,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韩雪贝儿公司与产品检测报告的送检人具有特定联系或者获得授权销售送检产品天狮品牌产品,从而不正当借用天狮生物公司的商誉,提高其所经营的”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的知名度,增加其”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中天狮品牌产品的销量,不正当的获得竞争优势,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韩雪贝儿公司关于其上述被诉侵权行为不会引人误解,从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韩雪贝儿公司在其所经营的”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的网站中宣称其为”天狮集团淘宝唯一授权专卖店”,在网页宣传中向消费者介绍”购买时建议留下您的身份证和工行账户我们免费帮您在天狮进行注册,以后您的每一次购买都可以有一定的资金返还”,并在网站”实体店”栏目下使用名为”天狮产品授权经销店”的照片。

经审查,上诉人韩雪贝儿公司自认其并非被上诉人天狮生物公司在淘宝网上唯一授权的天狮品牌产品专卖店,亦不能免费帮助消费者在天狮生物公司进行注册,其在涉案网站中使用的”实体店”照片非韩雪贝儿公司实体店照片。

因此,韩雪贝儿公司在其所经营的”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的网站中宣称的上述内容与事实不符,容易误导消费者,可以认定构成虚假宣传。

关于韩雪贝儿公司在其所经营的”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的网站中将”天狮集团”与”淘宝唯一授权专卖店”同时使用的行为,鉴于”天狮”作为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子公司的字号,经过多年使用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韩雪贝儿公司在其销售天狮品牌产品时将”天狮”与”淘宝唯一授权专卖店”同时使用,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韩雪贝儿公司的销售行为获得了合法授权或者与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子公司包括天狮生物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从而提高了相关产品的销量。

韩雪贝儿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韩雪贝儿公司关于其上述被诉侵权行为不会引人误解为与天狮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从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韩雪贝儿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天狮生物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原审法院以天狮生物公司提供的韩雪贝儿公司的侵权获利为参考,考虑韩雪贝儿公司在天猫商城经营的”韩雪贝儿食品专营店”的实际销售额与其网站中所显示的销售额可能有所出入的通常情况,并结合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韩雪贝儿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并无不妥。

关于合理支出的数额,天狮生物公司支出检测费用44840元、公证费3000元,原审法院酌情予以确定,并无不妥。

关于天狮生物公司要求韩雪贝儿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主张,鉴于赔礼道歉非侵害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原审法院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韩雪贝儿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天狮生物公司举证失实,不应获得高额赔偿,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韩雪贝儿公司还主张其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的诉讼费用过高,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韩雪贝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9278元,由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78元(已交纳),北京韩雪贝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北京韩雪贝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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