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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周晓眉、广州市特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成民初字第1402号
案件名称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周晓眉、广州市特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周晓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晓眉(系成都市成华区兴通五金经营部业主),女,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代理人滕培新,男,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洁公司)与被告周晓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洁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李伟波、被告周晓眉及代理人滕培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洁公司诉称,雅洁公司于2006年7月28日以曹湛斌的名义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门锁面板及把手”(H7296G)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专利局于2007年5月2日授予该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0630066906.X。

2009年10月30日专利权人曹湛斌将其专利许可给原告独占使用,并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该专利产品推出后受到消费者一致喜爱,为雅洁公司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也遭受大量模仿和抄袭。

2012年11月15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雅洁公司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周晓眉经营场所内购买了两被控侵权产品,两被控侵权产品与雅洁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对比,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属于近似设计的产品。

雅洁公司认为,周晓眉未经许可,以盈利为目的,恶意大量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造成雅洁公司巨大的损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周晓眉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立即销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被控产品;

2、被告周晓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含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调查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被告周晓眉辩称,其确实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但该产品系推销人员试卖的样品,自己并不是生产者,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权自己并不清楚,且被告并没有销售大量产品。

因此,请求驳回原告雅洁公司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外人曹湛斌于2006年7月28日申请ZL200630066906.X“门锁面板及把手”(H7296G)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7年5月2日获得授权,该专利年费已缴纳至2014年7月27日。

2009年10月22日,曹湛斌与雅洁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该专利许可给雅洁公司独占使用,许可期限至2015年7月1日止。

该合同于2009年10月30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该专利附图显示,该外观设计专利由面板和把手两部分组成,设计特征为:A、面板的基本形状为薄形矩状体,矩状体长边两侧伸出窄条,窄条上端略低于面板正面,窄条下端与面板正面齐平;

B、面板正面及两侧窄条上端为弧面过渡,下端为直角截面,面板正面中下部穿有钥匙形锁孔;

C、把手连接于面板中上部,基本形状为近似扇贝形截面的条状弯折,手握部分纵向分成三个条状区域,条状区域延伸至把手扇贝截面。

2012年11月15日,雅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到周晓眉开设的位于成都市川陕立交旁的富森.美家居4区8幢13号成都市成华区兴通五金经营部内分别以120元、60元的价格购买了外包装标注为“本雷龙”牌和“爱洁希”牌的被控侵权门锁各一部。

随后雅洁公司委托代理人将购买的两部被控侵权门锁带至公证处进行拍照并密封。

两部门锁均由面板、把手、锁、钥匙等组成。

其中,面板和把手的设计特征均为:a、面板的基本形状为薄形矩状体,矩状体长边两侧伸出窄条,窄条上下两端略低于面板正面;

b、面板正面及两侧窄条上下端均为弧面过渡,面板正面中下部穿有钥匙形锁孔;

c、把手连接于面板中上部,基本形状为近似扇贝形截面的条状弯折,手握部纵向分成三个条状区域,把手扇贝截面为一个光滑的整体,把手与面板连接处有一圈凸起。

两部被控侵权门锁的外观除部分颜色和比例外,外观基本相似。

外包装为“本雷龙”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为“香港卡路里锁业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专利公告、专利登记薄副本及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成都市成华区兴通五金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打印件、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2)成证内经字第37016号公证书、两部被控侵权门锁实物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雅洁公司经ZL200630066906.X“门锁面板及把手”(H7296G)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可,就该专利享有独占使用权,其权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第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整体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应以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和观察力,对二者外观整体的形状结构设计和样式风格是否相同或相近似进行判断。

将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门锁面板和把手部分与诉争专利产品进行对比,均为门锁面板和把手的组合,构成相同种类的产品。

其次,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外观形状的比较:A与a相比,主要区别在于A的设计特征包括窄条上端略低于面板正面,下端与面板正面齐平,a的设计特征包括窄条上下两端均略低于面板正面;

B与b相比,主要区别在于B的设计特征包括面板正面及两侧窄条上端为弧面过渡,下端为直角截面,b的设计特征包括面板正面及两侧窄条上下端均为弧面过渡;

C与c相比,主要区别在于C设计特征包括把手扇贝截面分成三个区域,把手与面板连接处无凸起,c设计特征包括把手扇贝截面为一个光滑的整体,把手与面板连接处有一圈凸起。

虽有上述不同点,但面板的基本形状均为薄形矩状体,矩状体长边两侧均伸出窄条,面板正面及两侧窄条的上端均为弧面过渡,中下部均穿有钥匙形锁孔,把手均连接于面板正面中上部,基本形状均为近似扇贝形截面的条状弯折,手握部分纵向均分成三个条状区域。

以该类产品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判断,对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和诉争专利外观设计在两侧窄条下端是否与面板正面齐平,面板正面及两侧窄条下端是否为弧形过渡,把手扇贝截面是否分区域、把手与面板连接处是否有一圈凸起等细微差别不易察觉,而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故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

因此周晓眉销售的两部被控侵权门锁的面板和把手的外观设计均落入了诉争专利设计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故周晓眉销售被控侵权门锁的行为构成对诉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专利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周晓眉虽然主张自己销售的两部被控侵权产品均系推销员试卖的样品,但未能举出证据加以支撑,故对其合法来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周晓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

因雅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周晓眉现阶段还存有未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故对雅洁公司要求周晓眉销毁被控侵权产品的主张不予支持。

针对赔偿数额,雅洁公司主张被告赔偿包括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但其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故本院综合考虑诉争专利的类型、周晓眉专门从事门锁销售、雅洁公司有聘请律师代理及公证取证的事实,以及两部被控侵权门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周晓眉应承担的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赔偿额为2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周晓眉立即停止销售侵害ZL200630066906.X“门锁面板及把手”(H7296G)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

且在获得专利权人许可及专利失效之前不得实施该专利。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周晓眉赔偿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三、驳回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周晓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承担1300元,周晓眉承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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