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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根武与管普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309号
案件名称徐根武与管普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根武,管普法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309号原告:徐根武,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杜海江,系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管普法,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系中山市古镇卡兰帝洛灯饰厂、中山市古镇卡兰帝洛灯饰门市部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根武诉被告管普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230494754.9)一案中,原告徐根武于2014年1月3日以其与管普法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根武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根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徐根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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