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3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玉璇,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登攀。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缪登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缪登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缪登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多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