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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李香苏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金知民终字第58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李香苏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李香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段长明、李宇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香苏。

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9日以被上诉人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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