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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娜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62号
案件名称原告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娜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葛娜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62号原告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先锋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富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娜娜。

原告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娜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予以���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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