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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海霞、吴同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泰知初字第16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海霞、吴同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海霞,吴同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知初字第16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丽华,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霞,东平县同汇五金建材销售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华,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同磊,东平县同汇五金建材销售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华,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霞、吴同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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