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33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郑山山、钱炬雷。
被告:徐万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徐万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