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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与卓长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38号
案件名称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与卓长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卓长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6号区。

法定代表人潘一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大明,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长富,男,汉族。

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诉被告卓长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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