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苏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天野。
上诉人钱苏文因与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知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钱苏文于2014年2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苏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苏文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钱苏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