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诉字第0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娇霞。
上诉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3)启知民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诉字第0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娇霞。
上诉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3)启知民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