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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军进与诸葛仁在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1058号
案件名称余军进与诸葛仁在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军进,诸葛仁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余军进。

委托代理人:朱燕华。

被告:诸葛仁在。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军进与被告诸葛仁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军进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军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余军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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