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锦霞、区德龙,均系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星盟网络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中山古镇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负责人:蓝学军,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星盟网络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荣。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文华、黄海栩,均系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星盟网络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中山古镇店、广东星盟网络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中二法知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