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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弓酒业公司)诉被告户金民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商民一初字第5号
案件名称原告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弓酒业公司)诉被告户金民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户金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道,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户金民,男,30岁。

委托代理人李伟、张萌(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弓酒业公司)诉被告户金民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弓酒业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弓酒业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弓酒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户金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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