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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洁伶工业有限公司与王小辉、谢文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1156号
案件名称桂林洁伶工业有限公司与王小辉、谢文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桂林洁伶工业有限公司,王小辉,谢文治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1156号原告桂林洁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骖鸾路高新开发区七号小区法定代表人陈百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辉。

委托代理人蔡卫华,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文治。

委托代理人蔡卫华,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洁伶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辉、谢文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小辉、谢文治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洁伶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洁伶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小辉、谢文治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桂林洁伶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伍峻民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张荧荧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一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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