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康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微软公司。
法定代表人BenjaminO.Orndorff,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胡海毅,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卫臻浩,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三康工贸有限公司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三(知)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海三康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被上诉人微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海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三康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按视为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三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00元,由上诉人上海三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泉审 判 员 胡 宓代理审判员 杨馥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申静芬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